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事务公开目录
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阳关事务集中公开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和手机号码;
(二)中心的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三)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奖惩情况;
(四)所承担的城建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五)财务收支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干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单位内部公开的以会议、文件、通报、简报或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社会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六个平台公开。
(一)公开栏公开。对部门工作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及联系方式、监督方式、临时事项等在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服务窗口公开。通过12319服务热线,及时向市民群众回复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公文公开。以文件、简报、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开。
(五)交流互动公开。开展“群众面对面”活动,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其它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它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
事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内容、组织审核、实施公开、意见反馈和登记归档”五个步骤实施公开。
(一)拟定内容。初拟公开内容,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后,进行补充完善。
(二)事务领导组审核实施公开。事务领导组成员召开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
(三)实施公开。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分别进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等。
(四)意见反馈。收集处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五)登记归档。领导组要将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 公开的时限
事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公开时间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即时公开。
(一)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如遇修定、调整及时更新。
(二)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为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2个月公开一次。
(三)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段公开。
(四)对动态性、临时性工作,如专题民主生活会、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根据情况实行即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事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本单位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事务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中心事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3、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事务信息
1、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事务信息;
2、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中心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事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理事会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务信息的活动。
2、各党组理事会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事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职权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事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干部、职工和组织。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部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我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残疾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中心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询和询问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党员干部职工对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职工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质询
质询是指提出询问的职工、群众对询问对象所作的答复、解释、改进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要求询问对象作出进一步答复、解释或改进。程序为:
1、提出质询
提出质询应填写《质询书》,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分别填写,送原受理询问的部室或受理人。提出质询应具备以下条件:
(1)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2)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3)有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
(4)署真实姓名。
2、办理质询
(1)受理部室或受理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质询,将《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重新提出质询。
(2)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室或受理人送交的《质询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移交受理部室或受理人。
(3)受理部室或受理人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4)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者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解释或者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5)上级党组织收到质询人的反映件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二、询问
询问是指党员、干部、职工对所在党组织的重大事项决议、重要岗位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重要案件查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不清楚,对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不清楚、不满意,提出问题,要求其作出答复、解释或改进。程序为:
1、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单独提出,也可由职工联名提出。提出询问须填写《询问书》,明确询问对象,署真实姓名,一事一询。涉及多个询问对象的,应分别填写。
2、受理询问
询问由询问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受理。党组织要指定受理部室和具体受理人员,并公开受理部室和具体受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做好受理工作。
3、办理询问
(1)受理部室或受理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询问,将《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重新提出询问。
(2)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移交受理科室或受理人。
(3)受理部室或受理人收到询问对象所作的书面说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询问人,并留存备案。
三、有关责任
1、质询和询问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质询和询问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质询和询问对象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侵犯党组织党员质询、询问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质询人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由所属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各级党组织对职工和残疾人的询问和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保存和管理事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归档保存资
(一)党组和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关于党务公开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信息简报等;
(二)本级党组织和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事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方案、会议记录(纪要)、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信息简报和音像、图片、表格等资料;
(三)事务公开事项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批件及原始公开材料;
(四)党员、群众对基层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收集、领导阅批、办理和反馈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应纳入归档管理的资料。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各类归档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应系统完整、客观真实;
(三)资料归档应及时有序、分类立卷、规范存放。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事务公开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事务公开资料归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事务公开工作,经中心研究决定,实行事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事务公开的政策和要求,及时参加事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积极宣传事务公开的有关政策措施,对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并适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事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定期参加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事务公开工作情况,对下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事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六、监督和帮助事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正透明,监督合法合纪有力,维护全局,服务群众。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事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事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 成立中心主任负责,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事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中心事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中心事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中心事务公开情况;受理对本中心违反事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事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立中心机关事务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本中心事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中心事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2990009,中心办公楼门前设投递式意见箱。
第五条 实行事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事务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中心内有关规定,出现事务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予以诫勉教育、调整其工作岗位、停职、降职,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事务公开规定的,由监督小组责令或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事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中心深入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室事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事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事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中心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事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事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事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事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事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事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事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事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或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公开栏、以及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事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中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事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事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事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事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事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事务公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两个方面实施。
第八条 日常考核的主要方法:
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记录、调查了解、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单位事务信息网上公开、依申请公开、事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落实保密审查监管制度、上报事务公开总结和信息以及上级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分的一部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方法:
(一)各部室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事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向中心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自评结果。
(二)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总结、自评结果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抽查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
(三)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按照年度考核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事务公开载体等方式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对事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室,给予表彰;对在事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心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一、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投诉事项由事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受理。
投诉电话为:2990002
二、投诉范围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1、违反“六公开”承诺;
2、违反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3、对所处理事项持有异议;
4、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
5、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三、投诉方法
投诉方法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事务领导组办公室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四、投诉受理
事务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时,对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收、登记,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五、投诉受理时限
所受理的口头投诉,应马上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一般书面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要积极协调处理,努力给投诉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事务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事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事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事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事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事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及残疾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事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事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事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三、事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党组织和个人违反事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不能及时贯彻落实事务公开工作部署的;
2、未按职责要求落实事务公开职责的;
3、应公开而未公开,致使事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4、不按规定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