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对象和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绩效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T 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
CJ/T 2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CJ/T 2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
CJJ/T 10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 106 、CJ/T 214 标准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CJJ/T 106〕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
3.3 指挥中心directing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CJ/T 214〕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CJ/T 214〕
3.6 案件 case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部件和事件问题。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
监督中心负责接收、登记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的案件,并指示监督员进行核实、核查的人员。
3.9 值班长 ganger of acceptors
监督中心负责对受理员登记的案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到指挥中心,并对监督员核查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或回退处理的人员。
3.10 派遣员 dispatcher
指挥中心负责对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进行分派、协调、督办的人员。
3.11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CJ/T 214)
3.12 处置时限 treatment time limit
从指挥中心派遣开始,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并将结果反馈回指挥中心为止的限定时间段。
3.13 处置规范treatment criterion
针对不同案件,为指挥中心、监督中心和相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包括采集立案标准、处置单位、处置时限、结案标准等内容的工作规范。
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
3.15 内评价 internal evaluation
基于监督员上报案件进行的评价。
3.16 外评价 external evaluation
基于公众举报案件进行的评价。
3.17 绩效评价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按照评价指标对区域、部门、岗位工作业绩的评价。
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集合。
4.1.1 应按CJJ/T 106的规定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中应包含综合评价子系统,其功能应满足绩效评价的要求。
4.1.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能够准确记录绩效评价需要的案件处置基本信息。
4.2.1 用于绩效评价的数据应来源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
4.2.2 用于区域评价的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CJ/T213的规定。
4.2.3 用于部门评价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的数据分类编码、专业部门编码应符合CJ/T214的规定。
4.3.1 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水平,基于部件和事件的分类制订各类案件的处置规范,一个城市内的处置规范应保持一致。
4.3.2 案件的处置时限宜精确到小时。
4.3.3 应按照处置规范的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5.1.1 评价对象应包括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有关工作岗位。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应分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
5.1.2 区域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行政区、街道、社区、单元网格等区域进行评价,根据区域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系统生成评价结果。
5.1.3 部门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案件处置的专业部门进行评价,根据部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系统生成评价结果。
5.1.4 岗位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监督员、受理员、值班长、派遣员等岗位进行评价,根据岗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要求,由系统生成评价结果。
5.2.1 绩效评价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可分为日评价、周评价、月评价、季评价、半年评价、年终评价等6种。其中:
日评价以一个日历日为评价周期;
周评价以一周为评价周期;
月评价以一月为评价周期;
季评价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
半年评价以半年为评价周期;
年评价以一年作为评价周期。
5.2.2 可自定义周期进行评价。
6.1.1 监督员上报数——监督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
6.1.2 公众举报数——公众举报的案件数。
6.1.3 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与公众举报数之和。
6.1.4 监督员有效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6.1.5 公众有效举报数——公众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6.1.6 有效上报数——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与公众有效举报数之和。
6.1.7 应核实数——公众举报数中,应由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
6.1.8 核实数——应核实数中,监督员完成核实的案件数。
6.1.9 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中,监督员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完成核实的案件数。
6.1.10 立案数——有效上报数减去立案后作废的案件数。
6.1.11 按时立案数——立案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
6.1.12 应派遣数——指挥中心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6.1.13 按时派遣数——指挥中心在规定的派遣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6.1.14 准确派遣数——指挥中心准确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6.1.15 错误派遣数——指挥中心通过二次(含)以上派遣才准确派到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6.1.16 反复发案数——由监督员上报在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类型的案件数。
6.1.17 应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6.1.18 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6.1.19 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6.1.20 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数。
6.1.21 超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在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后仍未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6.1.22 应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后应由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案件数。
6.1.23 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中,监督员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案件数。
6.1.24 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中,监督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的案件数。
6.1.25 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6.1.26 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
6.1.27 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6.1.28 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后结案的案件数。
6.1.29 缓办数——指挥中心核准专业部门延期办理的案件数。
6.1.30 返工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6.1.31 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回的次数之和。
6.1.32 挂账数——因责任不明而无法派遣或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马上处置,暂时挂起的案件数。
6.1.33 同类案件平均处置时间——专业部门完成某类案件处置的平均所用时间,该值等于该类已完成案件处置所用时间之和与已完成案件处置总数之比。
6.2.1 比率指标由多个基本指标计算形成,包括有效上报率、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核实率、按时核实率、按时立案率、按时派遣率、派遣准确率、首次派遣准确率、缓办率、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挂账率、返工率、驳回率、一次完成率、核查率、按时核查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超期结案率、环比率等23个指标。
6.2.2 比率指标应按照表1提供的计算公式取值,分子、分母按同一评价周期计算。
表1 比率指标计算公式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算公式 |
1 |
有效上报率 |
有效上报数/上报数 |
2 |
监督员有效上报率 |
监督员有效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 |
3 |
公众举报率 |
公众有效举报数/有效上报数 |
4 |
核实率 |
核实数/应核实数 |
5 |
按时核实率 |
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 |
6 |
按时立案率 |
按时立案数/立案数 |
7 |
按时派遣率 |
按时派遣数/应派遣数 |
8 |
派遣准确率 |
准确派遣数/派遣数 |
9 |
首次派遣准确率 |
(准确派遣数-错误派遣数)/派遣数 |
10 |
缓办率 |
缓办数/派遣数 |
11 |
处置率 |
处置数/应处置数 |
12 |
按期处置率 |
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 |
13 |
超期处置率 |
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 |
14 |
挂账率 |
挂账数/应处置数 |
15 |
返工率 |
返工数/处置数 |
16 |
驳回率 |
返工次数/处置数 |
17 |
一次完成率 |
1-返工率 |
18 |
核查率 |
核查数/应核查数 |
19 |
按时核查率 |
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 |
20 |
结案率 |
结案数/应结案数 |
21 |
按期结案率 |
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 |
22 |
超期结案率 |
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 |
23 |
环比率 |
本期对应数/上期对应数 |
注:1)比率指标采用百分数表示,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当驳回率大于100%则按100%计。 3)环比率计算公式中的“本期对应数”和“上期对应数”的期限定义可以是月、季、年。“对应数”可以是基本指标或其它比率指标。 |
6.3.1 应从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中选取部分指标通过加权运算形成综合指标。
6.3.2 综合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e ——综合指标值,以百分制计算;
Mi——在综合指标值中选中的比率指标和基本指标的得分值,取值为0~100;
Pi——Mi指标的权重值,按照该指标在综合指标所占分值形成该指标的权重值,所有权重值之和为1。
6.3.3 综合指标计算示例见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7.1.1 绩效评价应采用内评价与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各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评价和外评价在评价结果中所占权重。
7.1.2 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所有必选指标,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可选指标。
7.2.1 区域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
7.2.2 区域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一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挂账数、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
7.2.3 区域评价示例见附录B。
7.3.1 部门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结案率、按期结案率。
7.3.2 部门评价的可选指标为超期未处置数、反复发案数、应处置数、处置数、按期处置数、超期处置数、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或驳回率、挂账数、一次完成率、公众有效举报数、返工数、返工次数、缓办数、挂账率、案件平均处置时间、环比率等。
7.3.3 部门评价示例见附录C。
7.4.1 监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按时核实率、按时核查率。
7.4.2 监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监督员上报数、公众举报数、公众有效举报数、应核实数、接受核实数、核实数、按时核实数、核实率、应核查数、核查数、按时核查数、核查率、环比率等。
7.4.3 监督员岗位评价示例见附录D中表D.1。
7.4.4 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必选指标为立案数、按时立案率。
7.4.5 受理员、值班长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立案数、环比率等。
7.4.6 受理员、值班长岗位评价示例见附录D中表D.2。
7.4.7 派遣员评价的必选指标为应派遣数、按时派遣率、首次派遣准确率。
7.4.8 派遣员评价的可选指标为按时派遣数、准确派遣数、派遣准确率、多次派遣数、缓办数、环比率等。
7.4.9 派遣员岗位评价示例见附录D中表D.3。
7.5.1 评价结果宜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各城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的指标数值范围,但同一城市应保持一致。评价结果等级示例见附录A。
7.5.2 评价结果宜采用不同颜色表示,A级为绿色,B级为蓝色,C级为黄色,D级为红色,E级为黑色。
7.5.3 评价结果表达宜采用专题地图、统计图、统计表等方式。
7.5.3.1 区域评价结果宜采用专题地图方式表达。专题地图方式以单元网格、社区、街道等为评价单位,采用不同颜色表达各区域的评价结果。
7.5.3.2 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宜采用统计图方式表达。统计图方式采用不同颜色的柱状图、饼状图、线状图表达评价结果,
7.5.3.3 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结果均应形成统计表。
8.1.1 评价实施主体应为监督中心。
8.1.2 同一城市的评价实施主体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表达方式应保持一致。
8.1.3 评价结果应按照一定评价周期发布。
8.1.4 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的结果宜通过政府公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各专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8.2.1 监督中心应遵循本标准制定并公布绩效评价周期、指标和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8.2.2 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各级政府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成为各级政府对评价对象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