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如果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办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您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您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如果您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果您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机关应同时收回并作作废处理。
该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办受理。
二、流程图
三、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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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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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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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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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适用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D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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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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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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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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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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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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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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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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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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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纯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1份。
四、温馨提示
(一)时限要求
如果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发售发票,您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您代开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及副本。
(二)如果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