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如果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您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该项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
二、流程图
三、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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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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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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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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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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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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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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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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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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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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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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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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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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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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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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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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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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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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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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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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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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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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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纯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1份。
四、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以下行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