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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您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项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

二、流程图

    三、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序号

名  称

备注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DJ002)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3

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经营)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4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5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纯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上述表格和资料复印件提供1份。

四、温馨提示

(一)时限要求

 如果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交以上表格中所列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来办理税务登记。

    (二)如果您有以下行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1、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假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请您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同时,在办理下列事宜时,请您提供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