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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1.办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申报材料:

2.1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

a)筹备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c)验资报告;

d)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e)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f)章程草案;

g)拟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h)拟定的主要成员和会员名单;

i)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j)县处级以上干部在社团兼职批准文件。

2.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a)成立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c)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d)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负责人、主要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其基本情况;

e)确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f)社会团体有关登记表格。

2.3  社会团体备案登记

a)成立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c)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d)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负责人、主要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其基本情况;

e)确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f)社会团体有关登记表格。

2.4  社团变更登记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决议;

c)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d)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e)其他有关文件。

2.5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销决议;

c)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d)清算报告书;

e)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2.6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a)设立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c)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d)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e)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f)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3.办理程序

3.1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拟定的社团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3.2  窗口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

3.3  主管局长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

3.4  窗口受理人员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登记证书;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发布公告。

4.审批时限

(1)筹备成立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2)成立登记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备案登记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4)变更登记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5)注销登记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6)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296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