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1万元。
我市自2008年7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以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基金的科学管理,一方面多措并举,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另一方面合理支出,及时提高待遇水平。为更好地惠及民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的提高连年被列入我市“十项民生工程”,作为全市的重点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最高支付限额从2008年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之初的4.5万元历经5.5万元、8.2万元、10万元、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同时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等待遇水平也有大幅提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就医负担。
在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的同时,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要求,在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的基础上,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由20元提高到40元;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 每人每年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