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3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二、申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
3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经村委会盖章的复印件),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三、受理机构:由各国土资源所受理。
四、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农转用审批、区政府审批的时间)。
五、许可流程: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