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行政许可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许可方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政策性住房用地;
(5)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6)成片开发区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六、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
3、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9、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国土资源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许昌市人民政府。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政府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使用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规定收取配套费、耕地开垦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