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阳光事务集中公开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刚 主任
副组长:王 磊 副主任
成 员:袁伯涛 办公室主任
韩建厂 信息采集管理科科长
李 原 绩效评价科科长
高苏丹 指挥派遣科科长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办公室:袁伯涛 主任
成 员:田原野,陈 曦,庞 帅,周培丽,邵 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事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事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组织中心各科室按要求对事务公开工作进行落实。
(二)负责对事务公开方案、内容、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三)负责对事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阳关事务集中公开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和手机号码;
(二)中心的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三)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奖惩情况;
(四)所承担的城建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五)财务收支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干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六条 本着“规范、实用、明了、方便”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开栏公开。对部门工作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及联系方式、监督方式、临时事项等在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服务窗口公开。通过12319服务热线,及时向市民群众回复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公文公开。以文件、简报、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开。
(五)交流互动公开。开展“群众面对面”活动,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其它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它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七条 阳光事务集中公开程序
(一)确定拟公开内容。由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公开事项,分管领导审查,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实施公布。将拟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确定办理部门。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梳理,确定办理部门,限定办理时限,及时公开结果;对难度较大短期时间办不了或多个部门共同办理及时公开的,以公开形式作出解释。
(四)归档。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以及对群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等情况,均应有文字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五)督导考评。事务公开领导组定期检查考评公开工作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和不足,促进工作规范化运作。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事务公开工作会议,审定有关专项小组提出的事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新拟定的民主管理有关措施办法,听取各专项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
(2)定期对事务公开各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3)定期对各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评定,并把事务公开纳入干部考核、双文明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事务公开专项工作工作制度
(1)在事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处理本专项工作小组承办的事务公开日常事务,如实公开,对本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收集公开后的反馈信息,及时向事务公开小组汇报。
(3)每次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填写《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台账》,一式二份,一份统一装订成册,作为基础工作资料保管备查,另一份送工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