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考核方案(试行)

阅读:    出处:     发布日期:2013-12-31 09:49:33
【字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充分调动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一些道路和窗口部位环境卫生脏、乱,清扫保洁质量差,垃圾箱清掏不及时,卫生死角无人清理,渣土车遗撒污染路面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持续提升城市管理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的综合协调作用,以市民满意、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以长效管理、精细化考核、“清洁指数”监测评价为手段,进一步调动各区(县)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持续巩固提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形象,着力为广大群众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考核范围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主要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即: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二)考核区域
四区一县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内环境卫生问题反复反弹和清扫保洁不到位的区域,重点是:
1、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
2、人流较为集中的十字路口;
3、商业街、步行街、广场、游园、景点、学校、桥头周边;
4、施工工地附近及渣土抛洒多发路段。
三、考核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考核以一个统计周期内发生的环境卫生问题作为监测数据,形成评价指标,组成环境卫生“清洁指数”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该专项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内容是:
1、暴露垃圾:垃圾堆积无人清运或问题反复出现,形成卫生死角;
2、积存垃圾渣土:在道路两侧堆积的建筑垃圾、施工废弃料以及道路路面积灰、积尘、积污、积沙、积泥等;
3、道路不洁:在道路特别是十字路口周边的纸屑、塑料制品、小广告、落叶等捡拾清扫不及时或无人捡拾清扫的情形,道路两侧乱堆物品杂物以及因占道经营问题形成的垃圾、油污污染路面;
4、绿地脏乱:绿化带内的纸屑、塑料袋无人清理或在绿化带内堆积砖块、建筑废弃料;
5、道路遗撒:渣土车抛洒渣土、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6、广场脏乱:广场、游园内道路不洁、绿地脏乱、暴露垃圾等。
四、考核主体
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专项考核,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周期
许昌市市容环境卫生“清洁指数”专项考核实行“日督查、周通报”制度,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每天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督查,以周为单位通报排名结果,统计周期为:上周日0时0分0秒--本周六23时59分59秒。
(二)计算方法
清洁指数总分100分,根据静态指标、动态指标两项标准进行计算。静态指标反映的是问题发生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动态指标反映的是与上一个统计周期相比,问题发生率的变化情况。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采集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将日常督查发现问题一并纳入考核结果。
 1、静态指标
(1)问题发生率
问题发生率是指统计周期内该责任单位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数与同一周期内全市发生问题总数的比率,比率越高,证明该单位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越差。
问题发生率=a/A,其中a为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数;A为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发生问题总数。该项权重占40%。
(2)问题解决率
问题解决率是指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比率。
问题解决率=n/N, 其中n为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数;N为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总数。该项权重占20%。
静态指标=(1-a/A)*40%*100+ n/N*20%*100
2、动态指标
动态指标是指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相比上一个统计周期的变化情况,以及在同一层面上该单位变化情况在总体单位中所处位置。该项权重占40%
动态指标= [1-(某区增幅-最低增幅)/(最高增幅-最低增幅)]*0.4+0.6
其中,某区增幅=Bi- Bi-1
Bi表示该责任单位第i周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数与同一周期内全市发生问题总数的比率; Bi-1表示该责任单位第i-1周市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数与同一周期内全市发生问题总数的比率。
3、督查扣分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每天进行督查,发现的每个问题直接在总分扣除0.1分,下发督查通知后到期仍旧未处理的,直接在总分中扣除0.5分。
4、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1-a/A)*40%*100+ n/N*20%*100+{[1-(某区增幅-最低增幅)/(最高增幅-最低增幅)]*0.4+0.6]} *40%*100-督查扣分
六、结果运用
(一)每周一上午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各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清洁指数”通报至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每周各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清洁指数”将于次周周一上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心门户网站、许昌日报、晨报上进行公布。
(三)每周考核结果单独排名。考核结果年终与城市管理工作保证金挂钩,单独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定期对各区(县)环境卫生“清洁指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凡连续3周排名倒数第一名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季度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通报会上发言。
 
                       
 
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列表: